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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监管升级 三项核心指标都达标才“及格”

北京商报讯(记者 许晨辉)继“偿二代”去年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上周五,保监会对外披露,已于近日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据了解,修订规定是是“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保监会指出:“征求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促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偿二代监管框架,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再定位,明确其“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的职责,即参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综合评级,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落实中国保监会采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情况。明确保监局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利于整合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行业风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此外,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多维度、分层次的监管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风险综合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根据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并加强对审计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于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将采取不接受其报告、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等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可靠。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因可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主要是根据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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