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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书中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 华鼎股份股东王俊元被责令改正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凤茹)1月12日晚间,华鼎股份(601113)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王俊元是华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股票,减持的股票由“郭某妹”“张某”“邵某 珍”和“钟某庆”证券账户接盘买入;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其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减持的股票由“程某梅” “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接盘买入。

王俊元将上述减持情况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2016年11月7日和2016年11月23日向华鼎股份报送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华鼎股份分别于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8日和2016年11月24日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王俊元控制使用“陈某虹”“丁某”和“蒋某玲”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郭某妹”“张某”“邵某珍”和“钟某庆”证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6000万股。2015年3月因陈某虹从华鼎股份离职,王俊元将控制的“陈某虹”证券账户持有的3000万股卖给“何某彬”证券账户接盘后,又安排“丁某”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买回。2016年11月8日至12月15日, 王俊元控制使用“丁某”“蒋某玲”和“叶某虹”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从“程某梅”“何某彬”和“凌某”证券账户处买回减持的3800万股。因此,王俊元2014年和2016年的减持不构成真实减持。

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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