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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4月16日晚间,深交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将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 。

深交所表示,巩固深化“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深化创业板改革,进一步完善深市多层次市场体系。对标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加速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完善跨境资本服务机制。

在3月30日中国政府网官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从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标准、试点方式、发行条件等十个方面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进行了规定。诸如,对于市值及营收方面,意见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意见要求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意见解释称,所谓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意见要求该类试点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意见指出,试点企业的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此外,对于创新企业的上市发行方式,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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