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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鼓励实体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医院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继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4月16日,国新办又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透露,《意见》明确,我国将允许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于实体医院发展互联网医院,在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内提供远程门诊等服务。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进一步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一步将出台配套文件,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底线、边界。

“《意见》规定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依托实体医院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曾益新举例称,比如北京医院本身是一个实体医院,可以依托北京医院再建一个北京医院互联网医院。对于医院来说,这相当于拓展了业务范围,拓展了服务半径。而且我国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

不过,焦雅辉也明确,互联网医院提供的服务必须要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一致,不能超出范围服务,而互联网公司和企业申办的互联网医院必须落地在实体的医疗机构中,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门诊等远程医疗服务。

具体来说,根据焦雅辉介绍,互联网诊疗的范围将主要包括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业界公认的远程医疗服务,比如一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在线复诊等,医生在掌握了病人基本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在线为复诊患者开具处方。

焦雅辉表示,为确保初诊的科学准确,在互联网上进行初诊是绝对禁止的。而对于复诊,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将皮肤病、长期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在线诊疗范围,在这些疾病的病情没有发生变化、基本长期维持稳定的时候,上述国家会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监护,或者在社区进行检查检验后,由医生根据结果指标开具一些长期处方。

对于开设互联网诊疗服务后各方的责任认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进一步表示,互联网医院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设立的,责任的主体还是医疗机构本身。而在对于互联网医院的监管方面,我国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我们将强化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也就是推行在线的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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