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应用是诚信体系建设契机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新的社会生产要素,正在深刻变革我们的科技、产业和管理。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大数据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方法和视角。一方面,要多管齐下,有效遏制和惩处大数据造假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动大数据应用,使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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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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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社会进程中的现实问题

犹记四年前笔者参加过一个题为“大数据与诚信社会”的研讨会。当时感觉包括笔者在内的各位发言者,都有些“罔顾左右而言他”。或者说大数据,或者说诚信问题,或者说自己所在领域的工作开展和学术研究情况,最后往大数据和诚信方面靠一靠。究其原因,在于那时大家对这个命题以及问题还缺少感知和认识。

“大数据与诚信体系建设”这个命题,实际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大数据本身的“诚信”问题,二是如何借力大数据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但此后一段时间,就不断有与此有关的现象和问题陆续被披露出来,并不断地刷新了人们对此的认知。比如电商平台上的一些刷单、灌水、虚假好评或是恶评,电商大佬马云在《华尔街日报》撰文,表示要坚决打假;比如屡屡曝光的电影票房和电视剧收视率造假,著名导演郭柯宇誓言绝不向收视率造假低头;还如各种信息、观点下面的虚假留言、点赞好评,一些拉票公司公然标注“每一票都是真实的IP”……大数据造假,成为建设诚信社会进程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

基于电子交易、网上搜索、公众平台互动等行为而产生的大数据,因其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电子化生成、规模大、实时更新迭代,因此被很多人认为比传统的统计数据特别是政府统计的结构化数据更加全面、及时、透明,具有更大的应用价值和应用前景。但如果大数据出现了造假甚至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其情景是非常恐怖、危害也是非常大的。

首先是较难发现。无论是刷单、灌水,还是人为在后台做一些手脚,或是直接发布虚假数据、编造无中生有的结论,一切都好像顺其自然、水到渠成,是许多行为和愿望的集成与结果,很难给外界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是监管不易。相当时间以来,绝大多数网络大数据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送和提供。在2019年以前,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对大数据的生产、发布和使用作出规定,没有明确哪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监管,更没有对虚假数据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

再次是连锁反应。曾经一段时间,因为一些相关利益者因造假获利而不付出代价,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使造假者和造假行为越来越多,以致相关报道不断出现,加剧了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负面影响。

第四是误国误民。与日俱增的大数据,不仅对判断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应该成为政府宏观统计的重要数据源。而虚假的大数据信息用于国家决策,必然带来决策失误;用于个人行为,也必然带来误读误判,给个人的选择和个人利益带来损失。

应用大数据有风险更是契机

值得欣慰的是,无论是决策层还是社会各界,都已经意识到大数据造假问题的存在和危害,有关部门也早已采取措施,从法律、行政、技术等层面积极应对,上述现象和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如同我们不能因为飞机、火车的失事就退回马车、牛车时代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信息化带来一些问题就重回纸介质乃至鸡毛信时代。我们只能与时俱进,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如同随着技术和管理手段的进步,交通工具的安全系数也会越来越高一样,信息化、电子化生产与经营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管理的日臻科学而逐步得到解决,从泄露隐私到欺诈造假,其空间也会越来越小。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填补了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对规范电商及平台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数据造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针对刷单作假等问题,该法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家的具体评价,明确提出不得向顾客提供虚假信息等,但对商家或经营对手的数据造假等行为,尚缺乏有针对性的制约措施和处罚条款。

所以,回到这个“大数据与诚信体系建设”命题本身,还是要持续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多管齐下,有效遏制和惩处大数据造假行为。首先还是要有的放矢地完善有关法规条款,严格执法,使查处各种源自线下、体现在线上的网络乱象有法可依,并使依法处罚足以产生警示和威慑作用;二是要发展、丰富技术手段,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通过先进技术,使对各种网络乱象的监控如摄像头、电子眼一样及时有效。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动大数据应用,使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有效发挥作用。尽管在大数据生成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且违法必究,但在浩瀚的大数据洪流中,个人和企业的失信及被查处的情况也将留下确凿痕迹。近日,国家统计局开始试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并据此公布了大批统计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该办法的初衷之一,是落实201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而该意见中则明确,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予以曝光。由此可见,大数据在助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相信随着体制、机制和技术手段的完善,这种作用会更加突出和有效。

文 / 潘璠

(作者系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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