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提前飞旅客获赔 航司没有免责特权

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胡栋诚起诉海航“计划起飞时间提前10分钟”一事有了新进展。6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对话胡栋诚获悉,目前双方协商和解,海航全额赔付胡栋诚103.84元的住宿费用,并承诺7月30日前调整规则。在“航班提前多长时间才算不正常航班、旅客才能免费退改”这一争议下,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航司已悄然取消“航班提前超过15分钟才可免费办理退改签”的规定。关于为什么航班计划起飞提前了10分钟就要去法院起诉,胡栋诚表示,一方面是要证明海航的格式条款无效,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底线意识的体现,航司的免责门槛不能越来越低。

律师指出,企业自行制定的运输条件不能排除或限制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航班提前起飞导致旅客产生合理损失的,航空公司原则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这一案例也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行业惯例或民航管理规范不能替代民事法律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判断,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回归契约本义——以客票约定为准。

图片来源:海南航空

10分钟与15分钟的争议

针对起诉海航“计划起飞时间提前10分钟”一事,胡栋诚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双方已协商和解,海航全额赔付了胡栋诚103.84元的住宿费用,并承诺在7月30日前完成相关规则调整。

胡栋诚与海航的纠纷始于一段“10分钟与15分钟的争议”。

3月13日,胡栋诚使用此前购买的海航plus权益卡,兑换了4月3日由深圳飞往呼和浩特的HU7731航班,原定起飞时间7:40。

胡栋诚表示,自己还是学生,外出游玩预算有限,住处距离宝安机场有30公里,打车单程至少要上百元。因此,他专门查阅了深圳地铁官网的首班地铁抵达时间,并计划在石厦站乘坐首班地铁,于6:44到达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在无托运行李且有易安检的情况下,胡栋诚确定自己能在7:20的截止登机时间前赶上飞机。

但是胡栋诚的计划被海航一条计划起飞时间提前的通知短信打乱。3月25日,他收到海航的短信,由于公司计划原因,航班时刻调整,计划出港时间为7:30。也就是比原计划向前调整了10分钟。

对于寻常消费者来说,航班起飞时间向后延迟很常见,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10分钟的情况较为罕见。胡栋诚意识到,计划起飞时间提前10分钟,意味着值机和登机截止时间也相应提早了10分钟,自己将面临误机风险。

胡栋诚认为,海航主动变更了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导致他产生本不该有的额外花销,海航理应进行赔偿。当日,他便向海南航空提出自己的三选一诉求:免费退改签,报销登机前一晚的住宿费,或者报销早上的打车费。但这三个选项均被海航以“航班提前未超15分钟,属于正常航班”为由拒绝。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海航的“超15分钟才算不正常航班”标准来源于当时其运输总条例中的规定: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提前超过15分钟、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及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可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退票。

不过,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仅“航班延误”和“航班出港延误”有明确的“15分钟”时间界定。例如,“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胡栋诚对海航的该项规定提出疑问:乘客迟到时,航司按乘客违约作废客票。但航司向前调整航班时刻,为什么就不用承担相应责任?

带着质疑,胡栋诚曾向民航局申请调解,诉求是让海航赔偿住宿费损失,但海航在4月13日拒绝了调解。

胡栋诚是学校里法律爱好者社团的成员。维权碰壁后,他与两位法学专业的社团成员一起复盘、研究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的全过程。3月27日,在两位社团成员的帮助下,胡栋诚正式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写明了胡栋诚的赔偿住宿费、承担诉讼费。更重要的是,他要确认海航的“提前超过15分钟才构成不正常航班”格式条款无效。

航司悄然更改运输规则

“10分钟与15分钟的争议”持续了数日,最终,海航向胡栋诚承诺,将在7月30日前修改运输总条件。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胡栋诚与海航达成和解后,原本与海航有相似“15分钟”限制规则的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航司,也悄然改变了规则,取消了“15分钟”门槛。

以春秋航空为例,其当前的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7.2.1.1显示,“航班出港延误、取消、备降、提前、航班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达15分钟及以上,旅客可按照本条件8.2款或9.2款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也就是说,只要航班计划出港时间提前,旅客都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退票。

胡栋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沟通中,海航方面表示,设置“15分钟”门槛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黑票代利用信息差,一边找旅客收取退改手续费,另一边又找航司免费退改,违规获利。“他们认为此类影响要大于对旅客行程的影响。”

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计划出港时间的提前和延后需要承担的风险完全不同。延后意味着旅客已经抵达机场,风险在于等待;提前则是旅客需要紧急调整前置行程,风险在于被剥夺乘机资格。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孙宇昊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海航此前以“提前15分钟以上才免费退改签”为依据进行抗辩,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行程的,承运人应当依法为旅客办理退票、改签等服务,并未规定只有提前15分钟以上才属于非自愿变更。

孙宇昊认为,企业自行制定的运输条件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如果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导致旅客原本合理安排的出行计划无法实现,并因此产生额外住宿、交通等合理费用,航空公司原则上应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规则应与消费者法定权利匹配

在胡栋诚看来,自己起诉海航一事,更多是底线意识的体现。

“如果海航此次的要求是提前超过15分钟才可以办理非自愿退改,之后就有可能会改成一小时、两小时,或者有其他航司将这一不合理规定也写进运输总条件。”胡栋诚表示。

为了充分证明海航“提前超过15分钟才构成不正常航班”格式条款的不合理性,胡栋诚将国航、东航、南航、九元航空、中联航等航司的运输总条件等文件都作为证据提交,提交证据总数多达27份。他还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起诉过程中,自己也强调了,被向前调整的10分钟,其存在的意义更多在于抵御各种风险,是必要的富余时间。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认为,海南航空因自身原因将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从7:40提前至7:30,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核心条款,且未征得旅客同意,已构成违约。

常莎表示,胡栋诚与海航的案例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行业惯例或民航管理规范中的部分规定不能替代民事法律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判断,只要航司因自身原因单方变更航班时刻并对旅客造成合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回归契约本义——以客票约定为准。

此外,飞机运行受天气、空管等复杂因素影响,航班时刻存在调整可能,这是航空运输的特殊性所在。常莎还提示,从平衡角度出发,若将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由航司承担,也不尽合理,宜结合公平责任原则,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作出相应责任认定。

北京商报记者 关子辰 牛清妍

图片来源:海南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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