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清单式”机制、异地部门设数量限制 银保监会收紧信托业异地经营“围栏”

3月31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明确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

严格禁止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不过,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

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

具体来看,《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同时明确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因此,我们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我们将视情予以调整。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称,“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我们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

除了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之外,监管还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通知》指出,结合属地监管实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

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如何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通知》第七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早在2021年10月银保监会曾下发《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且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同时规定了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的七大区域,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历经一年多时间,监管充分考虑了各方意见和实际情况,本次正式《通知》首先名字上就明显缓和,从“整顿”变为了“规范”,也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对确有必要保留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从异地部门设立区域来看,此次《通知》给6个指标,不限定具体地区,各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更为合理,且可以根据实际展业情况调配,更为细化也实际限定了大城市的展业空间。

据悉,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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