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病用药再优化 基层医疗机构可开12周长处方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多个方面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
《意见》明确,医保基金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服务能力提升。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意见》支持基层开具长期处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意见》明确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效的提高,逐步提升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比例,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提出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倾斜。同时,完善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
在定点资源配置方面,《意见》提出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在合理规划定点资源配置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救助定点在乡镇(街道)层面至少覆盖1家基层机构。
此外,《意见》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鼓励基层用好上门服务费、安宁疗护费、家庭病床建床费等项目。同时,优化基层机构价格管理,明确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支付方式改革也将更加贴合基层诊疗特点,《意见》鼓励探索多种适宜基层的门诊支付方式,巩固提升住院按病种付费质效,动态调整分组方案。
针对基层机构资金周转压力,《意见》提出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拓展即时结算覆盖面。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全方位提高基金结算效率。
为引导群众主动选择基层就医,《意见》从待遇保障、药品供应、家庭医生签约等方面推出倾斜政策,持续提升基层就医的性价比和便捷性。
《意见》提出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因地制宜完善差别化待遇政策。各地可综合基金支撑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
对于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意见》支持基层开具长期处方,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对于参保人来说,转诊也将更加便利。统筹地区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级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上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由上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患者同一疾病周期内不再另设起付线。
在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具体举措。如健全“三级”用药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医共体内药品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处方规范流转、用药需求精准匹配;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和基层医疗机构急需药品的查询、配备需求;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扩大基层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
此外,《意见》还支持基层开展多元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因地制宜细化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内容。
对广大群众来说,《意见》带来了更直接、更可及的健康红利。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进一步指出,基层就医报销比例提高、转诊起付线连续计算、门诊待遇保障强化,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县乡村用药联动、集采药品下沉、互联网复诊与上门服务延伸,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医疗服务,尤其满足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失能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居家健康需求,真正实现了“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
北京商报记者 王寅浩 宋雨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