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合规官从国有大行向农商行延伸
首席合规官的配齐工作,正由国有大行向地方城、农商行接力推进。10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年内多家地方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迎来监管的密集批复。这一统筹机构合规治理的高管岗位,正不断从大型银行向基层法人机构延伸。

从最新监管批复来看,10月16日,江西金融监管局正式核准钱正担任江西银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9月,上高农商银行黄琳娟、雅安市商业银行罗建伟的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先后获监管批复;8月,宁夏银行宋坚获批同时兼任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更早之前,青海河南农商行刘全军的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也获监管核准。
除已获监管批复的机构外,亦有银行的聘任议案已走完董事会程序、获聘人选将待监管核准后正式履职。如10月13日,西安银行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该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田丽副行长、首席合规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田丽为西安银行副行长、首席合规官,在任职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开始履职。
实际上,首席合规官密集上岗的核心动力,源于一份监管新规。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同时允许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此外,金融机构原则上还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
这也意味着,首席合规官不再只是合规条线上的部门负责人,而是进入银行高管序列、需要硬性配齐的岗位。那么,这一岗位与传统合规部门负责人相比,在定位、权责上有何本质区别?
财经评论员付一夫指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地位和权力性质。传统合规部门负责人处于部门层级,合规意见对业务决策的约束力有限;首席合规官则是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长和行长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组织合规审查并对重大事项形成程序性制衡,即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按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换言之,首席合规官的价值不在于头衔和级别,而在于合规审查能否嵌入决策流程、形成可追溯的制衡。
与此同时,制度设计也为兼任留出了空间。从行业实践看,国有大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首席合规官以行长兼任为主,交通银行则由首席风险官兼任;地方银行中,宁夏银行由首席风险官兼任首席合规官,西安银行则由副行长兼任。
付一夫分析称,兼任模式的优势在于“以级别换执行力”:依托高管层级的行政权威,打破业务部门长期形成的违规惯性,同时向监管传递机构重视合规的明确信号。但他也提示,该模式存在“裁判员兼运动员”的内在矛盾。行长本身承担经营指标,短期业绩压力下,合规否决权存在被弱化的风险,合规部门也容易从监督者沦为业务配套执行者。若由同一人兼任首席风险官与首席合规官,风险与合规职能合并,效率提升的同时也会削弱内部制衡。他强调,兼任本身并非问题,关键要看银行是否守住独立报告路径,合规意见在业绩压力下是否保有实际约束力。
岗位配置潮仍在持续。放眼长远,银行在首席合规官岗位设置、人才布局上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付一夫判断,不同类型银行的合规治理模式分化还将延续,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机构治理的复杂程度。国有大行、治理层级繁复的股份制银行,大概率继续采用高管兼任模式,依靠高管权威降低跨部门协调成本;而区域性中小银行则更可能向专职专任或专业负责人升格演进,用独立性弥补话语权不足。
“人才层面,兼具法律、金融、风控多重复合背景的合规从业者,将加快从后台支持走向经营决策前台,合规考核权重、问责力度也会持续加码。”付一夫表示,各家银行需要找到适配自身治理架构的方案,守住合规独立履职的底线。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周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