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 个税申报将探索纳入诚信积分体系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肖涌刚)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今年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作为新的制度尝试,6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范围广,需要大量个人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此前介绍,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
作为流程规范的具体举措之一,《通知》明确,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具体而言,税务总局将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同时,将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有惩罚也有奖励。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通知》指出,将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
对于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异议,《通知》明确,要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
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
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下半年以来,包括天津、上海、广州、青岛、贵阳等多地已经开展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
根据刘丽坚此前表态,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就会找纳税人核对。
根据各地做法,核验将对两方面情况进行核实,一是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享受的,二是信息不真实,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