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修订后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将接续40余项配套措施
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九十四条,其中包括,规定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规范监管执法,规定坚持无事不扰,降低现场检查频次等。此外,针对《条例》实施需配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共梳理出需出台或更新的配套政策措施40余项。
规定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 坚持无事不扰
据了解,《条例》于2020年制定,2022年修正,今年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经营主体仍然反映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融资信贷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回应和解决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2024年9月、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熊菁华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九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落实中央最新要求、解决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问题、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和实践经验、固化本市经验做法等四个方面。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条例》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规定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持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渠道,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增加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的有关要求;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
北京市政务和数据局一级巡视员刘强指出,截至目前,北京市共建设完成新生儿出生、义务教育入学、灵活就业、开办餐饮店、举办大型活动、企业注销、支持科创企业创新发展、出国留学公证等106个“一件事”集成办事场景(含40个“一业一证”改革行业),并持续拓展内容。今年1—10月,月平均办理量约为52.5万件。
此外,应对融资难、融资贵,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服务,探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推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修复相关要求。
规范监管执法,规定坚持无事不扰,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对“同标同查”、“一码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机构专业协助、柔性执法等提出要求;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健全监督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明确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等。
重点推出五个方面配套措施
北京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林剑华表示,为切实保障修订后的《条例》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北京市发改委提前组织各部门对《条例》实施需配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共梳理出需出台或更新的配套政策措施40余项。
据介绍,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内容集中在五个方面。具体包括,大力推动数字政务建设。一是打造全市统一的政策服务平台。《条例》规定,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京策”平台将全量汇聚全市的政策数据,为经营主体精准匹配政策,提供政策发布、推送、兑现的全流程服务。二是数字赋能优化商事登记服务。通过本次修法,在固化先行先试改革成果的同时,将进一步拓展改革范围,在全市推广住所标准化登记。三是以数字手段保障货运物流高效畅通。将全面整合空运、铁路、公路、邮政、水运等运输信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实时追踪的货运服务。
着力优化金融服务。一是加强涉诉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共享,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面影响中小企业正常贷款的办理。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专业能力。包括,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色保险、绿色金融债券等产品和服务,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推动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等。三是针对信托机构普遍反映的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问题,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登记制度建立后,将有效化解信托财产管理和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属争议,进一步盘活信托财产,促进信托业在京健康发展。
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一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审批时间长的问题,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今年以来,本市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审批,聚焦风险较低和规模较小的设施探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目前已有61个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测量事项委托次数多、周期长的问题,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制定统一的测绘测量技术标准,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互认。三是聚焦改善网络通信服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权利。本市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实现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运营商提前入场,用户入住即可同步开通通信无线信号和宽带服务。同时,规定电信运营企业等不得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使用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阻碍其网络平等接入,通过在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禁止性规定,解决网络接入垄断、不正当收费等问题。
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重点解决重复检查等问题,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的打扰。一是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坚持无事不扰原则,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同时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管,应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目前,49个市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截至10月底全市开展非现场检查的比例已达到41.7%。下一步,以本次《条例》修订为契机,本市将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行非现场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二是全面推广“一码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扫描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一码检查”是优化监管方式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通过扫码实现检查留痕,提高监管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另一方面,通过扫码获取企业信息,增强对企业既有情况的直观了解,提高监管科学性和实效性。
强化评估评价和监测督导。一是针对有的政策不一致或衔接不畅的问题,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二是打通改革落地“最后一公里”,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本市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营商集成服务平台,通过无感监测等方式,全面客观反映营商环境现状和问题,指导各区、各部门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三是强化纪、法营商环境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问责;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