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乱象需规范 七部门发文明确年龄限制与行为红线

4月23日,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明确年龄限制保护未成年人

网络直播营销,即直播带货。其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直播带货同时存在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等问题。

因此《办法》明确了直播带货的年龄限制: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带货工作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属于虚拟世界,其核心规则仍然是成年人世界的规则,而且基于网络的生动性、隐蔽性和陌生性,其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加容易,也更加深刻和持久。网络直播中,很多都是由未成年人在视频前进行表演,其性质与节目制作是相近的,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年龄限制、行业限制和监护人限制。”

此外,《办法》也从视频内容方面对平台做出要求。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如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北京商报

划定8条红线防范消费风险

《办法》的推出,同时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针对多项直播带货的行为划定了红线,以防范消费风险。

在明确直播营销行为的8条红线中,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也不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防风险壁垒,直播营销平台还应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并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虽然直播带货行为大多数都属于从事广告代言或广告发布行为,但孙志峰表示,对于其是否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或广告发布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仍然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情况予以认定。

孙志峰同时也指出,很多直播带货存在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数据造假、法律责任追究难等情形中,网络平台责任也不是特别明确,平台责任的承担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存在相应争议。

但他也表示:“本次《办法》的推出虽然仍有很多标准有待在执法认知中不断完善和统一,但对于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主播等各自责任和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平台责任和直播间运营者的法律义务,对于直播行业,特别是利用直播进行营销行业,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办法》也对消费者维权给予了支持。如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也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阮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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